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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广播电视局网站  

2022-08-29 17:16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8月29日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更好地发挥集聚和规模效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网络视听企业,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模和发展潜力居全省前列,能够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聚集区。基地(园区)业态主要体现在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涉及科技创新、高新视听、融合发展、链条重构、平台云化等方面。基地(园区)建设可以集中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也可以涵盖产业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一般要在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

第三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是我省网络视听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行业聚集、协同发展、企业培育、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功能。

(一)发挥行业聚集功能,提供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以集聚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吸引内容生产、人才培养、资本支持、技术支撑等方面的企业入驻园区,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二)发挥协同发展功能,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地(园区)的政产学研金服用等要素融通发展。

(三)发挥企业培育功能,通过创业指导、政策支持、金融扶持、人才加持,建设完善的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培育网络视听行业创业群体。

(四)发挥人才培养功能,通过设立专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接园区人才需求并开展社会人才招募。加强与高校的沟通交流,搭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培育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后备力量。

(五)发挥成果转化功能,运营管理团队及时掌握供需信息,引导优秀网络视听作品产出和先进技术应用。内容生产方面,实现选题策划、素材集成、需求组合、分析预测、创作生产的内容制作流程化。技术应用方面,充分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超高清等新技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四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负责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实行认定管理。申请建设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集聚度较高,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基地(园区)建设主体网络视听行业资源丰富,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基地(园区)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所在地政府有支持基地(园区)发展的土地、资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举措,并将支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三)基地(园区)服务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空间布局,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

(五)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能够为基地(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建有专门的人才服务机构,能够对接社会和企业的人才供需;建有高校创新实践平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就业指导等支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广电局适时组织开展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需满足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基地(园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示范带动作用,入驻主导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基地(园区)及入驻主导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突出业绩及近年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

(四)基地(园区)建设方案及发展规划。

(五)基地(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基地(园区)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情况。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地区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广电局推荐。省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推荐至省广电局。

第九条  省广电局组织专家对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进行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予以认定,并授予“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牌匾。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进行动态化管理。

(一)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基地(园区)发展情况报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省广电局。省级单位及企业的基地(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经其主管单位报送。省广电局对照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功能定位、建设方案等对基地(园区)的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省级资格。

第十二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广电局备案;不符合本办法的,提出取消省级资格建议。省级单位及企业的基地(园区)发生重大行为变更的,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广电局。

(一)基地(园区)的主要功能发生变更;

(二)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场地位置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基地(园区)骨干企业增减和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四)影响基地(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三条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广电局把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工作纳入山东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在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支持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方面全面促进基地(园区)的建设发展,在资金扶持、重点内容创作生产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